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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刑法课44 (第3/7页)
学长淡淡道。 「对,这些犯罪的主行为如果发生在一般人身上,例如学艺股长小平要求柯 俊毅多付2元,否则不帮他订书,会不会成立刑法2条项的一般受贿 罪?公务员或仲裁人对于职务上之行为,要求、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,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罚金。」 哈,怎幺可能只为了2元就出卖良心,如果是借姚雨葳来用一下还比较有 可能,可能是刑总课长期下来的制约,我竟忍不住对着朋友妻起了一点淘气的念 头。 「不~~~会。」 同学们异口同声道。 「国家大量地创设这种非自然犯罪的型态,是在维护国家法益,不容国家的 公权力因为公务员的种种行为而被侵犯,然而,在这些犯罪态样之外,还有其他 的犯罪因为行为人的特别身分被入罪,你们再想想有哪些行为。」 老师双手往后撑住孙鑫淼学长的桌上,然后轻轻地撑起小小的屁屁坐上了学 长的桌上,短裙下一双笔直的白皙长腿挂在桌边晃呀晃的,非常性感撩人。 「杀直系血亲尊亲属!」 有人抢答道。 「生母杀婴罪!」 一个拼命翻着小六法的同学接着刑法272条的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之后又 找到了274条的生母杀婴罪。 「很好,这两个犯罪刚好一个是加重,一个是减轻,非常有利我们理解3 条的意义。大家看刑法3条─项: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係成立之罪,其共 同实行、教唆或帮助者,虽无特定关係,仍以正犯或共犯论。但得减轻其刑。第 二项: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係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,其无特定关係之人,科以通 常之刑。大家知道这个条文怎幺解释吗?」 老师慧黠的眼神轻轻环顾教室一圈,除了重修的学长之外,大家都一头雾水 ;我拼命地想理解法条的内涵,也只是一知半解,这文字运用得太好了,拆开来 看各个字都看得懂,合在一起却像印地安人纳瓦荷语编出来的密码一样。 「意思是,如果A君和朋友B君共谋杀害A君的母亲,A君固然该当杀害直 系血亲尊亲属罪,B君则怎幺处理?虽无特定关係,仍以正犯或共犯论,也 就是B君在法律上会被评价为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的共同正犯,但马上跳到 3条第二项无特定关係之人,科以通常之刑,A君母亲毕竟不是B君的直 系血亲尊亲属,所以最后B君只会被科以普通杀人罪的刑罚,又因为27年台上 字第33号判例,罪刑不可分,绕到最后B君还是只成立普通杀人罪, 相较于A君是较轻之刑。 」 「反过来说,如果A君和朋友B君共谋在A君刚生产后杀害甫出生的婴儿, A君因为有生母的身分,可以获得较轻之刑,但B君就只能论以普通杀人罪 ,相对生母杀婴罪而言是较重之刑。 」 「简言之,3条第二项专门在处理加重或减轻构成要件,让加重或减轻的 部分最后都跟那个无特定关係的人无关;而项则是在处理无中生有的部分, 让本来不会形成犯罪的行为因而入罪,所以虽然前夫人吴淑珍没有公务员身 分,最后却因为刑法3条项,而藉着陈水扁前总统的前公务员身分导致吴 淑珍也成立了好几个贪汙、图利等罪名,但是老师必须澄清,陈前总统目前被关 只有一件案子,也就是採用标準虚无的实质影响力的龙潭购地案,其他洗钱 、洩密等等都已获得无罪之判决。 」 「附带提一下,杀直系血亲尊亲属被特别加重,已经在日本获得违宪的评价 ;而在我国25年以后的修正条文,也已经将岁以下犯此罪者得处死刑 的规定废除;以后不管犯何罪,岁以下少年都不得处以死刑。」 「现在,假设老师和小平互为夫妇。」 耶!好康的又来了,忍了一个多礼拜,又能跟老师发生亲密关係,我几乎就 要开心地跳起来。 不对啊,老婆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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