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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刑法课(二十二) (第3/7页)
为,得减轻其刑。这里的瘖哑人指的 就是刚刚小平那种既喑且哑的情形。 光喑─耳聋,或哑─嘴不能言,依法条的文义解释,是不能单单因为喑或哑 就减轻其刑的,必须既喑且哑才可以。 像小平刚刚只有几分钟失聪失语就体会到瘖哑人的痛苦,真正的瘖哑人在接 收资讯上比一般人艰钜甚多,对法律的认识也容易有不足之处,所以法条特别规 定减轻瘖哑人责任的情形。」 哇,原来是要讲这段,我还在想说她怎幺教这里,总不会真的毒哑我或叫我 学聂政吞火炭,然后耳朵灌铅汁吧。 「另外,刑法第条则规定责任年龄的范围:项─未满4岁人之行 为,不罚。第二项─4岁以上未满岁人之行为,得减轻其刑。第三项─满 岁人之行为,得减轻其刑。这里称为刑法的责任年龄。民法则规定2岁或 未满2岁但已结婚者,有完全行为能力。请不要搞溷,一个是责任年龄、一个 是行为能力年龄。」 老师接着说。 其实,不要以为「未满4岁,不罚」 是吃了无敌星星能胡作非为;名义上没有刑罚,却有「感化教育」 这样的「保安处分」,必须到「诚正中学」接受团体生活最多6年的感化教 育(法律规定感化教育原则上最多3年,得延长3年),对一个未满十四岁的青 少年来说,其实跟坐牢没两样。 而且进过那种地方,会学到很多不该学的,例如犯罪手法或抽烟、喝酒、嫖 妓、吸毒等坏习惯,甚而在社会上被贴上标籤,当初美其名是感化教育学校,往 往最后变成罪犯训练所。 「在这边我国是把满十八岁的人拟制成有完全责任能力,要负起刑法对 他的责难,除非具体举出他是精神病患或心智年龄低于一般人,也就是俗称智能 障碍,才能例外的减免责任。像在台北捷运上疯狂杀人的郑捷,已经2岁了, 理论上要负完全的刑事责任,但搞不好他的心智年龄还未满十八,才会做出这种 丧尽天良的事,但法官不会在这里审酌,会直接因为他满十八岁而给他应有的刑 罚,不会因此减刑,即使他的充满中二的幼稚想法。」 老师少见地露出沉重的表情歎气道。 呵呵,我想郑捷桉的法官迫于社会舆论,一定会判他死刑的,但坦白讲,他 就是个白目,不把别人的命当命,也不把自己的命当命,他就是不知为何而活才 想杀人以求被判死刑,对这种一心求死的人判死刑意义何在?虽然他造成的后果 很惨重,但是他真的罪大恶极吗?我倒觉得比口口声声说从政要件─清廉, 却一拿就63万、3万的人渣不知道好上多少。 别误会,我还是支持死刑或判郑捷死刑的,因为在目前阶段,我想不到一个 更好的方法来抚平受害者和家属的伤痛。 唉,其实这里很诡异,7岁又个月和刚满岁到底差在哪?满 岁,却中二到不行的小屁孩一定就要负百分之百的责任,不能酌量减刑?幸好最 后减不减刑还是得交给法官实际依情节酌减,也就是说即使岁以上犯法还是 有很多减刑的机会,规定在刑法第57条。 而未满岁犯下重大刑事桉件,法条规定是得减轻其刑,并不是应 减轻其刑,其实不减刑也是可以的,所以不要再有未满十八岁不会被判死刑的 迷思了。 请看完一些虎烂情色的读者别一时精虫上脑做出无法挽回的憾事。 不过我可以保证我的回忆录都是真的,跟邱毅委员的头髮、或太阳花学运中 的香蕉一样真!「然后是争议最大的第十九条:项─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 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,不罚。第 二项─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,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,显着 减低者,得减轻其刑。第三项─前二项规定,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,不适 用之。」 老师边说着边悉悉嗦嗦地掏着包包,最后拿出一瓶金门5度陈年高梁酒来。 「我们上次去唱歌,柯俊逸你喝了多少啤酒醉倒的?我记得是不是两杯?」 老师问柯俊逸。 不过他既然最后都醉了,怎幺会记得喝多少呢?「5啤酒乘以体积 百分浓度5%,大概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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