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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刑法课(十四) (第1/5页)
大学刑法课(十四) 老师板着脸离开医院的第二天,我就出院了,回归以往的大学生活,住院期 间柯俊逸、何心瑜和苏蓓君还有几个同学都有来看我。 回到校园的堂课,很巧的就是老师的刑总课。 今天老师穿的是很中规中矩的黑色套装,上半身是白衬衫加黑色西装外套, 下半身是黑色窄裙加高跟鞋;本来就很有冰山美人味道的她,穿成这样更显得圣 洁不可侵犯,再加上上次在医院莫名奇妙摆脸色给我看之后,我竟然不敢直视老 师的眼神,遑论对老师这冷艳的模样有些微遐想。 「今天要开始讲违法性的部份,以三阶论的犯罪判断模式,要成立犯罪一定 要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、违法性、罪责。构成要件包括主观的和客观的,阻却违 法事由则规定在刑法2到24条,再加上责任的判断才能决定一个犯罪如何评 价。如果是二阶论的判断,则只讨论不法和有责性,把构成要件该当性和没 有阻却违法事由合併在不法的讨论,我们现在基础的刑法教学还是以三阶论 为主。」 「刑法2条项规定:依法令之行为,不罚。第二项则规定:依所属上 级公务员命令之职务上行为,不罚。但明知命令违法者,不在此限。这里到了行 政法关于狭义与广义公务员的争点时,会有更深入的讨论,请同学要认真听院长 (我们行政法是法学院院长上的)的课。」 「刑法第22条则揭示:业务上之正当行为,不罚。业务上之正当行为,指 从事业务所为适当性的行为,虽其符合刑法分则各罪之构成要件,因刑法第22 条阻却违法之规定,仍不予处罚。例如医生于医院从事医疗行为,可能构成刑法 第277条普通伤害罪(外科手术均符合)或第27条重伤罪(例如糖尿病患 者截肢),或妨害性自主罪(妇产科),只要在医疗上属于适当之行为,即不处 罚。又例如教师于课堂上从事管教行为,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,只要在其业务上 属适当之范围内,亦不处罚,这是一般教科书上的举例。但是如果老师在课堂上 超越管教范围,基于发洩的心态而骂学生三字经或畜牲等不雅言语,当然可以讨 论公然侮辱的适用,而不能遽以业务上正当行为排除行为的违法性。」 「有学者认为,所谓业务系指反覆持续而用以营生之经济活动,只要实际上 持续某特定之营生活动,而非偶而为之或临时客串者,即为已足;也不以适法 者为限,即使为违法之营生活动,只要是反覆持续为之者,即属业务。从事业 务之人,在实例上出现形形色色之人。例如:实习医师、以神咒符水为人治病之 巫婆、无照密医、无照助产士、无照之司机等等,可谓五花八门。至于偶而从事 特定事务之人,即非从事业务之人。」 「再比如说,上课认真听讲是学生的业务,但藉着实例演习,例如反覆性交 到造成横纹肌溶解之类的症状,就超出业务行为的范围。」 老师不知道是意有所指还是怎样,竟然提到横纹肌溶解,让我感到很不舒服 ,我上一节课又没出来演练,就只是纯粹半蹲了三个小时,所以才失禁送医,而 且是你叫我蹲的,为什麽要故意提到这件事,鸡掰耶。 「老师认为把业务的范围扩张解释,是很没有逻辑的,例如密医的医疗行为 ,如果真的有必要性,大可以以刑法24条的紧急避难阻却违法事由排除行为的 违法性,而不是把重点放在医疗行为是密医的业务所以可以阻却违法,这不是鼓 励大家都不要拿证照,私底下胡搞瞎搞吗?」 「又比如,人对自己的身体法益本来就有决定权,外科手术前签了同意书, 那医生对你身体做出伤害行为本来就是你自己放弃身体法益,又为什麽会成立犯 罪?」 「来,假设老师是妓女,业务上的正当行为不外乎性交等等,徵求一位同学 自愿来示范,阐述老师哪种业务上的正当行为可以阻却哪一种违法。」 老师说着就脱下了西装外套,然后解开一颗颗衬衫扣子,脱下衬衫,露出白 色的丝质胸罩,接着又脱下窄裙,只剩白色成套的内衣裤和脚底到大腿的丝袜还 有黑色高跟鞋。 到现在我都还在想老师为什麽在医院会在说出「横纹肌溶解症」六个字后变 脸,一方面狐疑,一方面有点生气,所以今天都不太认真听课,还赌气不看老师 一眼。 即使老师开始脱衣服,我也只瞟了一下,知道老师现在只穿着内衣裤,却无 心思考上课的内涵,不过其他男同学很少(?)看见老师的体态,都目不转睛地 盯着老师身体瞧。 除了我以外,大部分男生都举起了手,老师点了我的好朋友柯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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